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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阜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征集开始日期:2017-10-13 15:13:56   征集结束日期:2017-10-19 15:10:00

 


社会各界: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望各位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阜阳市颍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ysfzb@163.com;


3.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4421373。


 


 


阜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人选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日常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实务等领域,精通专业业务,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市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能胜任市政府立法工作。


第四条  政府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采取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征集立法咨询员人选;


(二)个人自愿报名,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遴选,形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立法咨询职责:


(一)就市政府立法规划(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案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三)参与立法过程中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四)参与市政府规章集中清理、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立法活动,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完成受委托的事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将在立法咨询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用于盈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四)不得以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名义,从事与市政府立法咨询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解聘立法咨询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无故两次(含)以上不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的咨询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滥用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身份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批准增聘市政府立法咨询员。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与立法咨询员专业相关联的原则,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立法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四)组织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立法咨询员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征询立法咨询员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征集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