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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开始日期:2017-10-13 15:11:46   征集结束日期:2017-10-19 15:11:46

 


社会各界: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望各位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阜阳市颍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ysfzb@163.com;


3.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4421373。


 


 


 


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园区管委会,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通告、意见和通知等。


第四条 政府部门制定的通报、请示、纪要等公文;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内部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通知、公告、实施方案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本办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由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六条 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在印发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


(二)政府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编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号(以下称规审号);


(三)政府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文件号,另载明规审号,予以印发,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五)部门办公会会议纪要;


(六)制定依据。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八条 对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合法的,予以登记,编制规审号,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需要修改的,出具审查意见函,由报送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结束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规审号由三部分组成:阜阳规审-XXXX-XXX。其中,“XXXX”为发文年份,“XXX”为登记流水号。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编号后,由政府部门印发,并同时在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布。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其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专栏,集中公布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按规审号及时公开发布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没有建立网站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加强对“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三统一”制度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由市法制办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征集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