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无障碍浏览
|
RSS订阅
|
手机版
高级搜索
首页
魅力颍上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政府服务
政民互动
招商引资
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试行)
浏览次数:
2697
作者: zwgk
发布时间:2008-10-23
字体【
大
中
小
】
为积极响应省委提出的全民创业号召,全面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和
“
十一五
”
规划,全力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阜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激发来自民众、植根基层的发展原动力,培育推进跨越式发展的经济主体;有利于聚集民资,破除投资制约,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富裕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鼓励致富、各展所长、竞相发展的发展格局,为实现奋力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全市上下要切实强化全民创业意识,营造全民创业氛围,落实全民创业举措,扎实开展全民创业行动。
2、明确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放宽政策、改善环境、优化服务,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激活各类创业资源,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在全市形成
“
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
”
的浓厚氛围,以创业激活力,以创业谋跨越,以创业促崛起。
3、准确把握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总体要求。加大解放思想的力度,通过转变观念摒弃思维定势,在全社会树立创业理念;加大改革的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营造适于创业的环境;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通过超常规举措破解发展难题,构建全民创业的平台。
――
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构筑全民创业的基础。广泛动员城乡群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自主创业,使一大批百姓在创业中发家致富,进而提高全市群众收入的总体水平。
――
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企业,培育全民创业的主力军。尊重能人的创业意愿,发挥能人的创业能力,扶持能人的创业行为,保护能人的创业成果,为各种类型的经济能人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造就一批新兴企业和骨干企业,促进一批企业在创业中发展壮大。
――
鼓励、引导和支持干部创事业,锻造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教育、激励广大干部立足岗位,励精图治,争先创优,不断进取,成就事业,以自身作为带动全民创业,在推进跨越式发展中实现人生价值。
二、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全民创业行动的积极性
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各类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股分红;但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鼓励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凡辞去公职的人员可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建立和接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具体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的意见》(皖人发〔2004〕36号)执行。
允许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在本市境内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离岗3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此期间,保留编制、职级、基本工资待遇不变;3年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安排相应职级工作;愿意辞去公职的,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5、鼓励离阜人员返乡创业。鼓励阜阳籍在外人士,带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回乡创业。对本地能人回乡创业的,与外来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由当地政府提供全程服务。
6、支持科技人员以技创业。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批准,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7、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社保补贴等,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阜政发〔2006〕20号)规定给予优惠。
8、引导农民本土创业。大力实施
“
双培双带
”
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阳光工程
”
,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开展规模化经营、发展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本人意愿,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非农业家庭户口,子女入学、参军享有与市民同等待遇。
9、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寻求就业转向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代为管理,3年内免交相关费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部门提供创业小额贷款。
10、提倡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自行创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或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除按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可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3年内按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和经营性的除外)。鼓励同类或关联企业加大重组、联合等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强。
12、吸引外地人员投资创业。对外地人员带资金、技术、项目来阜阳投资兴业,业主及其家属在车辆通行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并享受我市现行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政策。
13、促进事转企单位改制创业。进一步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快、更好地发展。文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执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5年。
14、推进各类园区内的集中创业。提倡和鼓励各类资金、项目、企业向开发区、园区倾斜和集中,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创业的乐土。允许县级以上政府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在干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个人集资入股或有偿借款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
15、放宽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6、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发照的次年企业年检时予以规范。
17、放宽冠名限制。允许投资主体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以
“
阜阳
”
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8、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19、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20、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全部放开让其经营。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外,企业可自行选择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载明具体经营项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由工商部门予以重新核定。
21、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在办理备案事项时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四、加大对全民创业的支持力度
22、建立创业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
23、保障创业用地。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国有和集体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其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市政等事业和设施,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24、搭建公平竞争平台。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省民政和税务主管机关认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应用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公平分享既得利益。
25、支持外向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凡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改进服务与管理,为非公有制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26、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以依法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27、健全创新激励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共建技术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办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业、信息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科技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科技人员因专利入股的股份变现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探索建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经营业绩相适应的薪酬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经营管理者实施激励。建立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28、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各级政府要对涉农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基地建设,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标准化建设、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继续实行
“
绿色通道
”
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依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29、允许居民获取资产性收益。对居民获取的红利、租金等资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建立健全全民创业的服务体系
30、加强金融服务。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本地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小额贷款扶持范围扩至自主创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将小额农贷服务对象,由传统耕作户和家庭养殖户拓展到种养、加工、贩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逐步提高农户信用额度。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31、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相应增加信用担保基金额度;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以交纳会费、实行企业间互保联保的形式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由市政府牵头,工商、税务、工商联、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参与,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32、做好创业培训服务。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
阳光工程
”
培训,使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都能得到政府在培训上的相应资助。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鼓励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鼓励员工通过学习提高技术水平,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5%计算税前扣除。
33、完善社会服务。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和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养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以阜阳政府公众信息网为基础,联合市各主要媒体,经常向全社会发布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对外经贸、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为创业人员服务。
34、强化市场培育与监管。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有形市场,积极培育现代流通、物流配送、网上营销等无形市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企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六、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行动的领导
35、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全民创业是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全民创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认真研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全民创业行动。
36、形成联动合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联手推进全民创业。各级发改、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农业、商务、规划、建设、教育、科技、文化、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保、税务、金融、工商、公安、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推动各条战线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37、发挥干部先导作用。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以满腔的热情参与全民创业,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领导全民创业,在各自的岗位上带头干事创业。完善干部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察体系,完善考核办法,真正把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上来。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研究设立干部创业成就奖,继续鼓励和规范各级设立专门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实行重奖。
38、开展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宣传市委、市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每年评选出
“
十大创业明星
”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通过全市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39、优化创业环境。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阜〔2006〕33号),严格执行
“
十不准
”
,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规范严明的法治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40、强化督促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对全民创业政策不落实、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对阻碍全民创业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部门和个人,严格依据党纪政纪,进行严厉查处;对破坏全民创业涉嫌犯罪的部门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顶部
打印
关闭
下一条: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